文联章程
2024-10-25 15:29:00     河北文艺网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次全省代表大会修改,2024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的由全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联、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企业界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

  第二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两个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引领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紧扣“做人的工作”根本任务和“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中心环节,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坚定文化自信,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注入精神力量,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文艺力量。

  第三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联、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和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加强同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促进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工作者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宣传、推介河北优秀文化,学习外来先进文化,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成果展示、评奖表彰、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结带领全省文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全省中心工作,服务全省发展大局,认真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任务。

  第八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河北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河北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做到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弘扬行风艺德,营造自尊自爱、互学互鉴、天朗气清的行业风气。

  第十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大力实施文艺名家推树工程、中青年文艺人才“秀林计划”、文艺后备人才“春苗行动”、文艺名家情系河北“故乡创作计划”,努力构建一支老中青梯次衔接、省内外交相辉映的文艺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坚持守正创新,强化组织化创作,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立足新时代新征程这一当代中国文艺的历史方位与河北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深刻把握民族复兴的时代主题,深入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火热实践,体验生活、扎根人民,热情讴歌伟大时代、伟大变革,努力创作生产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充满时代气息、具有河北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二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省委反映河北文艺界的动态和状况,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努力探索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络服务机制。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吸收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成为会员,并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演展示、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其搭建平台。

  第十六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及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学雷锋文艺志愿服务,引导文艺工作者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群众。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文联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高校、大型企业行业(特别是文化企业)、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八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文艺家协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联、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企业界文联为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负责完成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3.修改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4.选举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3.增补或调整委员会委员;

  4.听取和审议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

  5.决定应由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每次全体会议出席人数应占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团体会员中单位负责人所任委员为岗位委员,在该委员离职后,可依程序更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省财政拨款;

  2.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财务情况,每年向主席团报告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河北省文联。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石家庄。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HEBEI PROVINCE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BPFLAC”。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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