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7日经河北省曲艺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曲艺家协会(简称河北省曲协),英文译名: HeBei Quyi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HBQAA)。会址设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
河北省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受其领导。同时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中国曲艺家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二条 河北省曲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守正创新,培根铸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和引领全省曲艺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为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繁荣和发展河北省曲艺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河北省曲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政策,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河北省曲艺家协会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把曲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加强对曲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 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曲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和《河北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在曲艺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曲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工作者队伍。
第六条 认真做好传统艺术的继承、创新、整理工作,提高传统书目、曲目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注重曲艺艺术资料的挖掘、整理、保护、宣传工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曲艺理论研究,探讨曲艺艺术发展规律,开展曲艺现状和历史调研,总结经验、开展评论,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曲艺艺术的传承与发展,为弘扬河北曲艺事业做贡献。
第七条 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把推动创作生产更好更多精品力作作为曲艺工作的中心环节。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赛事、汇演、评奖活动,选拔优秀曲艺作者、演员参加全国性各类曲艺比赛、展演、评奖等活动,努力为河北曲艺界赢得荣誉。对优秀作品、优秀演员以及为发展本省曲艺事业做出贡献的曲艺工作者、编剧、导演、演唱、音乐、舞台艺术、理论研究等优秀成果,给予不同形式的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紧密与中国曲艺家协会、兄弟省、市、自治区曲协和本省行政机关、外事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持工作联系和协作,同港澳台地区艺术工作者、艺术团体保持友好往来,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扩大和加强曲艺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九条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交流等合法权益,关心、支持会员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
第十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现、培养、扶植青少年曲艺新人和新曲艺群体、新曲艺组织,为其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支持。及时发展有成就、有贡献的曲艺工作者入会,不断壮大河北曲艺家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各市曲艺家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曲协,省直、产业(行业)曲艺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机构,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在河北省或长期在河北省工作的;
(二)拥护、赞成本会章程;
(三)在曲艺创作、曲艺表演、曲艺理论研究、曲艺翻译、曲艺教学领域和组织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和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
河北省境内的中国曲艺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拥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和社会活动;
(四)积极培养新人,推荐发展会员;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四)凡长时间不从事曲艺方面工作,失去联系的;
(五)价值观扭曲、逾越法律底线、悖离公序良俗、有违职业道德,污染文艺生态、危害行业发展的。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会务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本地、本行业的省曲协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河北省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团体会员代表参加理事会,推举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省曲协主席团确认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团。
本会由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并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原则上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由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研究,视工作需要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秘书长办公会开展日常会务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研究;
(四)决定秘书长办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理事、常务理事出现空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视实际需要设立顾问和艺术指导委员会,由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聘请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荣誉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及艺术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五年。由秘书长向主席团、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
主席、副主席要按照省文联《关于省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履职尽责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主席团成员,考评组提出整改意见,由党组分管领导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达不到60分,建议主席团讨论,予以劝退。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河北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