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2025-03-28 12:16:00     河北省文联    【字体: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2022年6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简称河北省舞协),英文全称是“HEBEI DANCER ASS-OCIATION”,缩写是“HDA”。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河北省舞蹈家和舞蹈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是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广泛团结全省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为建设文化强省,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遵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政策,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依照本章程履行协会职责和职能。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把舞蹈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任务,加强对舞蹈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行风建设和行业标准建设,加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团结、带领全省舞蹈艺术工作者,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舞蹈艺术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通过开展舞蹈学术研讨、艺术交流、技能培训、演出观摩等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七条  以多种方式组织、举办舞蹈赛事和舞蹈演出,大力支持舞蹈创作,支持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的舞蹈教育活动,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舞蹈普及和艺术提高做出贡献。

第八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河北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用实际行动践行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舞蹈行业职业精神、职业道德。

第九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推动创作生产更好更多精品力作作为舞蹈工作的中心环节。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舞蹈工作者特别是舞蹈新文艺群体的培养力度;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优势,推动舞蹈行业建设和舞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舞蹈工作者、舞蹈新文艺群体和新文艺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不断提升舞蹈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舞蹈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舞蹈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密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舞蹈事业。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舞蹈活动;加强与外省市协会及其他相关群众性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中外舞蹈家和艺术团体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宣传河北文艺、扩大河北文化的影响力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支持我省河北舞蹈事业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履行维护会员正当权益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市、雄安新区、华油、各省直机关团体等舞蹈家协会,能够遵守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省舞蹈艺术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舞蹈工作者,能够遵守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1、行使河北省舞蹈家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要求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协助维护自身在舞蹈艺术实践、创作、论著等方面成果的权利;

4、享有对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2、执行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决议;

3、维护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合法权益;

4、参加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活动;

5、履行为社会服务的职责;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团会议通过,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1、会员入会后长时间不缴纳会费的;

2、长期不参加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活动的;

3、违反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严重损害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声誉的;

4、抄袭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

6、违反《河北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有失德、失范行为的。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席团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团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统一安排,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团决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市、雄安新区、华油、各省直机关团体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或主席团委员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或主席团委员工作变动后自行退出岗位,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并报河北省文联批准、备案。本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会议批准。超出规定年龄的原则上不再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协会主席负责领导全面工作;副主席负责各自分工和主席交办的任务;秘书长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设主席团会议制度,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成立专家艺委会。在舞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艺术造诣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资深会员,可担任艺委会委员和艺术家;艺委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主席团聘任。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按照省文联《关于省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履职尽责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主席团成员,考评组提出整改意见,由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达不到60分,建议主席团讨论予以劝退。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文化产业经营活动所得的合法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权属河北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河北省舞蹈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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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 河北省文联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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