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5-03-28 13:54:00     河北省文联    【字体: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简称河北省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EBE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HEBPA。

第二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文联工作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和引领全省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自觉承担以文化人、培根铸魂的使命任务,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推动河北文艺繁荣发展,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文艺力量。

第三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政策,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以广泛团结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

第五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在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摄影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六条  推动摄影创作,培养摄影人才。河北省摄影家协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积极从事摄影创作;组织和推动学术研究,加强理论建设;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增强历史责任感,强化精品意识,培养造就本省的摄影艺术家群体。对成绩优秀的摄影艺术家和艺术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关注有潜力的摄影爱好者成长,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摄影后备力量,建设梯队合理的摄影家队伍。

第七条  建立完善主题文艺活动机制,重视和支持全省的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摄影教育活动,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第九条  本会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摄影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摄影团体的信息和经验交流;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宣传河北、扩大河北的世界影响做出贡献。

第十条  改革摄影评奖机制,改进摄影评论机制,认真组织全省影展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秀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加强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构建新文艺群体联络体系。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服务。

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河北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积极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市级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驻我省及省直各系统摄影协会,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省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专业摄影协会、摄影研究会以及相应摄影组织和社团等,赞同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可由其主管单位推荐,提出申请,经河北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会议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凡赞成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在河北从事摄影的创作、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组织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自愿向河北省摄影家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及所在团体会员(或省属单位、驻冀部队团以上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个人会员通常每年研究审核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摄影艺术实践、保护摄影创作成果及由摄影引发的正当的经济权益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河北省摄影家协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络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创新文艺维权体制机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河北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公益或其他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团体会员长期(一年)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河北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并注销或回收会员证,有职务者亦相应免去。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统一安排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中代表摄影团体的席位制理事,在任理事期间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实行自然更替。团体停止活动者,不再担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要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我省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建言献策;热心公益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由主席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主席团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席负责领导全面工作;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各自的工作任务,负责主席交办的工作任务;驻会负责人(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主席团决议和主席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视情召开。主要任务:研究、表决协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由主席团赋予的相关摄影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主席退任后可担任名誉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主席团聘任,任期一届(五年,特殊情况可延期)。名誉主席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违犯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主席团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省文联《关于省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履职尽责考核办法》,每年对主席、副主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驻会负责人,按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要求,履行其职责、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文化产业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主席团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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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 河北省文联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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