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河北民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河北省各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并接受其领导;本会也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和引领全省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和发展河北省民间文艺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民间文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加强对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 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和河北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在民间文艺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加强民间文艺理论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全省民间文艺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指导和辅助本会专业性学术研究组织的活动。通过开办培训班、进修、研讨、交流、专家座谈等形式,进行政治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探讨和研究民间文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制定新措施,促进我省民间文艺事业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第八条 培养扶植民间文艺人才,特别是不断培养中青年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人才,推出文艺名家和青年英才,发展壮大我省民间文艺家队伍,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向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国民协推荐优秀民间文艺人才。对成就突出的文艺家及其艺术成果,予以宣传、奖励或表彰。
第九条 把推动创作优秀民间文艺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民间文艺精品力作。
第十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会员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对全省民间文艺的调查和采录,广泛征集民间文艺资料。对于采录和征集的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存,认真做好民间文艺的发掘、保护、弘扬、宣传和出版工作。组织民间文艺、民间工艺品参加省内外展销、表演、培训等活动;推荐本省会员作品、工艺品及民间艺术团体参加高层次的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积极和各省、市、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建立联系,互通信息,加强文流。加强同境外民间文艺家和民间艺术团体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增进同台湾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民间艺术家与团体的联系和来往,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各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在我省从事民间文艺研究、创作和表演活动的群众团体经申请并由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同时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河北省或长期在河北省工作,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和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4)会员有自动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3)积极、主动发现培养民间文艺人才,对成绩突出者及时介绍入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中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开除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凡较长时间不再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翻译、研究、组织工作的,经主席团研究同意,视为自动退会。对于价值观扭曲、逾越法律底线、悖离公序良俗、有违职业道德,脚下无底线、心中没红线,污染文艺生态、危害行业发展的会员,经主席团研究同意,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领导机构
(1)本会设理事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聘任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2)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主席提名,主席团会通过。根据工作需要,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
(3)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责。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4)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讨论研究和总结检查本会年度工作,制定新的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补理事,并报请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追加;并可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出席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直会员和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产生,名额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5)驻会主席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专业文化艺术委员会,可申办编辑出版有关刊物。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原则上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本会的英文全称是:“HEBEI PROVINCE FOLK LITER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为:“HBFLAA”。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