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成员。
第二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团结广大戏剧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文艺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把“以高尚的精神鼓舞人,以优秀的作品塑造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团结和组织全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省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戏剧艺术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戏剧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促进戏剧创新与发展。对有突出贡献的戏剧工作者及其在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教育等各门类的优秀成果,采取各种形式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积极发现、扶植新生力量,培养中青年尖子人才,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并争取支持,共同促进戏剧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九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与中国戏剧家协会保持业务工作联系与协作,巩固与加强同兄弟省(市、自治区)剧协以及民间戏剧组织、团体的学术交流,增进同台湾和港、澳同胞及海外华人华侨戏剧艺术家和团体的联系和友好往来,不断扩大和加强戏剧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等正当权利。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积极支持开发艺术产业资源,并扩大其在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影响力,以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协会开展工作创造宽裕的经济条件。
第十二条 征集、整理戏剧资料,认真做好戏剧艺术发掘、保护和弘扬、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各市剧协和省直会员组为本会团体会员。省文联所属戏剧工作者协会及全省各地市戏剧行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机构者,申请并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
(二)拥护、赞成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我省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皮影戏、木偶戏、广播剧等戏剧家或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或戏剧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和群众普及等方面的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作出一定成绩者。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地方剧协(会员组)推荐的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批准;
(三)交纳会费;
(四)本会主席团授权驻会机构颁发会员证;
(五)河北省境内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均当然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执行本会决议;
(二)拥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入会时交纳一次性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性和志愿者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者;
(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河北省戏剧家协会声誉的;
(四)抄袭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本地、本行业的河北剧协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河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选举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再经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省剧协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理事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省文联推荐,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省文联批准。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年须为剧协办1-2件实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交主席团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出现空缺时,向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名,经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增补。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主席团主持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实际需要设立顾问团和艺术指导委员会(细则另行指定)。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顾问、艺术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五年。
驻会主席对主席团、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文化产业经营活动所得的合法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简称河北剧协,英文译名为: Dramatists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 (英文译名缩写为DAHP)。河北省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