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AI写公众号日赚数百元、年入数百万元”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有创作者借助人工智能工具批量生成文章,并通过算法迎合平台分发机制来获取流量收益,同时,在形成账号矩阵后实现规模化变现。随着舆论发酵,相关账号已被平台封禁,平台亦明确限制利用AI进行内容生产与发布的行为。
这一事件表面上是一次平台治理行动,实质上反映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当下,创作秩序、权利边界与技术应用之间凸显的深层冲突。
从法律角度看,平台封禁相关账号,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原则。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语境下,如果AI输出在外在表达上与他人的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在先作品又已在网络公开,通常可以推定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若AI生成内容在本质上构成对既有表达的再现与改写,就可能触及著作权侵权的边界。
与此同时,大规模、低成本的AI内容生产,也可能对原创作者的民事权利形成结构性影响。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可能在“批量生成—批量发布—流量变现”的模式中被弱化甚至侵蚀。特别是在账号矩阵化运作下,AI生成内容已不再是个体创作行为,而演变为一种规模化内容生产机制,对原创生态形成严重的挤压效应。
从平台责任角度来看,平台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与内容治理责任。当技术手段被用于批量生产低质量甚至具有侵权风险的内容时,平台进行限制,本质上也是对创作秩序与权利边界的维护。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上述行为的规制,并不意味着否定人工智能在文化创作中的价值。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刻改变创作方式,使跨类别、跨媒介的表达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专业创作者完全可以对AI生成过程进行有效引导与控制,在人类主导主控下,人与AI的叠加创作,让AIGC纳入版权保护成为可能。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AI”,而在于“如何使用AI”。当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参与素材整理、信息编选、结构优化乃至表达润色时,其本质仍然是人类主导的创作行为,应当得到鼓励与保护;但当创作过程被完全交由AI程序自动完成,并演变为流水线式的内容复制与分发,其性质则更接近于对既有内容资源的技术性调用和文本拼凑,而非真正意义上生成原创表达的创作。
在此背景下,还需要警惕两个日益突出的风险。
其一,是“垃圾信息”的快速泛滥。生成式人工智能显著降低了内容生产成本,使内容供给呈现爆发式增长。但如果缺乏有效筛选与治理机制,大量低质量、同质化内容将迅速充斥平台空间,削弱文化表达的多样性与深度。
其二,是“AI幻觉”在严肃内容场景中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评论、分析乃至新闻类文本中,人工智能可能生成逻辑完整但事实失真的内容。一旦此类信息被规模化传播,将对公共认知与舆论环境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进一步而言,前述现象还触及内容平台收益分配机制的正当性问题。当前平台的打赏与流量分成模式,本质上是对原创内容与作品版权价值的一种确认和对价支付,其对应的是人类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与表达贡献。如果完全由AI生成、缺乏独创性的作品参与这一分配机制,并能够获取本应属于人类原创者的收益,那么不仅会扭曲创作激励,也可能构成不正当获利。因此,平台对相关行为进行限制,具有维护分配公平与创作秩序的现实必要性。
当然,这一问题的出现,也反映出传统著作权制度在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所面临的适用张力。例如,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人类贡献的认定标准、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边界,以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式,均有待在立法与司法层面进一步细化与明确。
未来,可以从几个方面推动制度完善:其一,明确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与“替代创作”的界限;其二,探索更加透明与合规的训练数据使用机制;其三,在既有“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下,细化AI生成内容的侵权判断标准;其四,推动建立更加合理的版权收益分配机制,使技术发展与创作者权益保护形成良性互动。
总体来看,“AI写作躺赚神话”的被叫停,并非对技术发展的简单限制,而是对创作边界的必要回应。在人工智能不断拓展文化生产方式的同时,如何维护原创价值、保障权利边界、避免内容生态失衡,将成为法律与行业必须共同面对的长期课题。
作者系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