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0-05-18 11:28:38     河北省文联    【字体:

  一、 凡河北境内有志于民间文艺事业,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市民协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优秀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及其它善于讲述、演唱各种民间文艺作品,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艺人;

  (2)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作品者;

  (3)从事民间文艺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包括大学学报)发表过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研究成果者;

  (4)从事民间文艺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者或从事民间文艺编辑工作三年以上者;

  (5)从事民间文艺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并继续从事民间文艺工作者;

  (6)新故事创作成绩显著者;

  (7)成绩显著的民间工艺艺人和热衷于民间工艺品开发并有突出成绩者;

  (8)民俗文化工作者、民俗理论研究人员及精通民俗的有关人士;

  (9)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热爱支持民间文艺事业的企业家。

  二、 凡由本会会员组织的各种从事民间文艺搜集、保护、表演、研究的专业性群众学术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审查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河北省内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及其他省民协会员调来我省工作,履行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四、 各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省直有关系统的民间文艺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会员,经所在市民协同意,可为该会员所在市的民协会员。

  五、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组织领导机构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各项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内部通讯、简报及其它有关资料的权利;

  (5)有要求本会依法保障自己从事民间文艺事业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凡本会会员在入会时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八、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九、 本会会员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犯宪法、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力者,经本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审议决定,开除其会籍。

关键词 :民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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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 河北省文联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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